一、自愿退伙:又分为有约定经营期限和未约定经营期限两种情形。前者适用于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二、当然退伙:主要适用于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三、除名退伙: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法定退伙的情况有哪些
《企业合伙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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