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退伙的条件有哪些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法定退伙情形是什么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1、结算时间: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51条)
4、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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