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途退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一、共同犯罪在中途退出
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中途退出共犯关系,虽实施了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最终仍然发生了危害后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难以认定为犯罪中止,这就是刑法通说所坚持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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