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分
时间:2023-06-28 21:41:43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点: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点: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虚假诉讼的性质是很严重的。但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纠纷的,都应该以尊重法律的前提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即维护人权,也制约人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共存并有制约的,我们应该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尊重法律。

一、刑侦虚假诉讼有什么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实际的利益纷争,原告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手段,拿到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以达到不当目的的行为被称作“虚假诉讼”。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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