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酒店停车场车被损坏谁负责
1、在酒店停车场车被损坏,侵权人和酒店均承担赔偿责任。在酒店停车场停车,就与酒店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而车辆被其他车辆刮蹭是在保管期间内,且是因管理人过错导致车辆受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顾客把车停在酒店门口被盗,酒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小明一行人入住了某某酒店,并在酒店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车位置。第二日发现车辆被盗,于是向酒店索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遂将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明入住某某酒店时,即与该酒店之间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小明又在酒店工作人员指挥下,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公共停车空地上,小明车辆的停放位置也处于酒店管控和看守范围,酒店因此负有基于双方旅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应妥善履行对小明所有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由于小明未将其驾驶的车辆停放于专门停车场内,就车辆停放也未向酒店索要相关凭证,对车辆的遗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原、被告各承担车辆损失的50%。故锦江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24000元。
法律分析:
外出入住酒店时,房客即与酒店之间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享有向房客收取费用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房客提供住宿的义务,且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旅客人身和随身财物安全的义务。但房客是自己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本案中,酒店对小明车辆被盗而承担部分责任原因有三:第一,小明与酒店之间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第二,小明停车系在酒店工作人员指挥下进行停放,亦即酒店知晓小明将车辆停放于其门前的事实;第三,小明停放车辆的地点属于公共停车场所,未将车辆停于专门停车场,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