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李,男,汉族,系被告李父亲,住河南省宜阳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订婚彩礼钱28000元;
2、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李于2012年9月份在郑州富士康打工时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原告按被告李的要求,于2013年5月16日按照被告家乡的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给被告家里彩礼20000元,及价值8000元的高级烟酒礼品等财物,在被告家人收取原告的彩礼后,被告李晓丽于当月24日就找借口,向原告提出要分手、退婚。原告家里本来就贫穷,原告父母东拼西凑才借了这些钱确定了这门亲事,但被告既然提出要退婚,原告也只能接受现实。但是原告给被告的彩礼及礼品等财物,理应予以退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单方提出退婚并拒不退还原告彩礼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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