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具有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权利,同时有义务履行出资义务并遵守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
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有:履行出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1.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优先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 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剩余资产分配权;
5. 出资人可以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违反上述义务,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因此,股东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具有多种权利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出资义务和遵守法律法规、章程等义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才能维护公司的权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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