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与他人签署合作协议之际,若对对方所使用的印章是否真实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即便对方的印章系伪造之物,也将被视为表见代理,且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须由对方的公司全权承担,相应合同从签订的那一刻起便自动产生约束力。
然而,若在签署合同之前虽已意识到对方的印章系伪造无疑,却仍旧选择与对方进行合作,那么此行为便构成了严重的欺诈行为,合约的有效性将因此受到质疑,以至于在法律角度上被认定为非法、无效。
根据上述情况,有关行为人为其不当行为获取的任何收益和利益均需如数返还给原所有者;
倘若无法如数归还或认为无实际意义进行归还,则应通过评估价值后给予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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