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
时间:2023-03-21 18:52:50 1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五)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六)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七)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股东人数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

(二)出资方式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

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

(三)设立个数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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