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五人;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如从事房地产、技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业务的组织),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经纪公司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纪类证券公司一般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
2、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这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4、经纪类证券公司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专户制度、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交易委托如实记录制度、逐笔审核制度以及禁止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等,这些都是做好证券经纪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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