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相关人员离开公司的责任
如果相关人员离开公司,他们往往会通过内部人员和资金流动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详情如下: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单位多为等级制,上级主管、经理、主任等人员多在基层工作人员之上,而管理层的核心团队也负责制定公司经营的大方向。因此,在从单位内部人员调查当事人是否应对公司行为负责时,可以综合以下两个因素进行分析:一方面从证言中了解单位结构和单位“负责人”,单位基层员工的供述和辩解;另一方面,要从管理工作建设、决策、任用等核心问题上恢复内部人员的权力分配。从以上两种情况中,我们可以了解该单位的基本结构和掌握核心权力的关键问题,从中可以了解当事人是否涉案以及涉案程度
其次,从投资者的口头证据中了解该单位的情况;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出资人的性质(应认定为共犯还是被害人)仍存在争议。因此,这种人在这里被称为投资者,在他们的证词或陈述中,投资者不仅会指明他们接触并鼓励与之签订合同的基层人员,而且会提到他们认为的负责人。一般来说,投资者到单位参观、参加单位组织的推介会或签订合同时,涉案单位会将“负责人”推上舞台,对投资保护等问题进行“背书”,而这个“负责人”就是投资者的责任人。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案的涉案单位是吸收存款的,为了说服他们,该单位设置了大量的董事、总经理等头衔和职务。在责任认定审查时,要注意差异分析,避免责任分配不清
第三,分析资金流向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各类重复使用投入资金,如经营项目涉及非法存款,或者个人在集资诈骗中挥霍资金的情况。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保障性返租问题,因此,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资金情况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掌握资金流向是认定单位直接主管的关键。首先要考虑涉案收款账户的性质,即该账户是以单位名义开立还是以自然人名义开立;其次,要考虑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即该账户在承担收款业务时是否作为公司日常支出的费用账户;最后,分析了涉案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情况,即涉案账户是否与本单位其他自然人账户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在实践中存在着更为复杂的情况,即虽然涉案账户是自然人账户,用于机组的日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对账户内资金流动的分析就更加复杂了。一方面要确定资金进出的具体性质(是否为投资资金),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资金的使用性质(是否用于单位日常经营或回扣)。资金问题的研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经过专业辩护律师的介入后进行大量的分析,才能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
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书证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外投资合同、宣传单等;第二部门内的各类任职文件和工作计划材料。通过对上述文件证据的研究,可以发现外部时间单位的直接监督者,如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任用文件和工作计划中负责人事和决策的人员。通过这类书证,我们可以识别出在单位中具有相当地位的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人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最终决策者。毕竟在具体案例中,单位从合法经营演变为犯罪活动的案例很多,一些人员持有或反对单位的犯罪活动,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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