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股东是否构成撤资罪虚假股东也构成撤资罪。所谓虚假股东,是指虚假股东以虚拟人(如死者、虚拟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或者冒名顶替者实际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承担风险。但是,冒名顶替者既无出资意图,又无经营实际,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将其列为股东,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它们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并且随着股权转让的发生而变化。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各项事务,如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有人或者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准备,召开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是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报送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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