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二者产生的性质不同,遗产继承属于权力的转移变更范畴,而家庭财产分割则无此效应;
其次,它们对于财产基础的界定亦有所差别,遗产继承所涉及到的财产乃是个体的私有财产,而家庭财产分割的对象则主要是家庭共有的财产;
再次,二者在法律事实的构成层面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异,遗产继承的根本原因是被继承人的离世,而家庭财产分割则源于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共识;
最后,在实际发生的时机方面,遗产继承只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方可启动,而家庭财产分割并无明确规定的时间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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