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转移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2 14:04:25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1、搜集对方存折线索;2、知道对方身份证号,以便查询;3、可以请律师出面,来申请调查对方开支合理性;4、主张本人与关联企业恶意负债无效;5、与债权人进行对质;6、主张私自赠与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会侵害另外一方合法权益。

对方有转移财产意图但尚未开始转移怎么收集离婚财产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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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离婚诉讼前,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形式防止其进行婚前财产转移。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1、诉前保全是指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要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护。

2、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藏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护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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