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的规定,表演者应履行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取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
前述第一—二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第三—六项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首次演出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表演者按第三—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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