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都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发表权和表演权)行为。如果是演出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如果表演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获得报酬,免费表演己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既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一、版权侵权一般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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