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基本农田以规划制度确立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规划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是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定。
《条例》第11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三是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四是征收基本农田由中央政府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五是禁止破坏基本农田耕种条件。
《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六是禁止基本农田闲置、荒芜。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七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条例》第17条、18条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禁止使用基本农田进行林果、鱼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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