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贷款、经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己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接受委托存款等。
创业投资公司
根据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的限制: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融资特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类,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适合的投资基金融资,项目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融资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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