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使用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后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签署劳动合同文体之日起计算。签字日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日期相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则应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生效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成立,生效,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使用者雇佣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始于雇佣之日。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中止
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待岗等,都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中止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例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都是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协议借用、停薪留职等,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我国的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应该到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出,做出裁决后企业应该履行,否则企业面临处罚。恢复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应该订立书面合同,之前的工资企业补发。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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