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审理与审查规则》来看,仅改变商标顺序或排列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但另有含义的除外。M与W看似仅仅为翻转,实则是两个不同的字母,有不同的代表含义,笔者看来并不近似。
最近,快餐业巨头某快餐连锁店在中国打起了官司,它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商评委通过了一个名叫万德福的商标申请。这个万德福的商标是一个在红色背景上的,黄色的英文字母“W”,看上去确实有点像某快餐连锁店的M字形商标翻转过来的样子。
万德福这个商标早在2001年就已经注册了,商标的注册人是北京著名的策划人韩颐和。当时,韩颐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在餐馆等多个服务项目上注册红底黄字的“W”字形商标。2003年,某快餐连锁店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书,认为万德福的W商标与某快餐连锁店的“金色拱门图形”的M字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非常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要求商标局撤销万德福的W商标。
某快餐连锁店的这个要求被商标局驳回了,于是,某快餐连锁店公司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议。据说某快餐连锁店提交的商标异议书长达3千多页,有30多斤重。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了万德福W商标在在餐馆、咖啡馆、饭店、酒吧等项目上的商标注册,但是却维持了在其他项目上的注册。
对此,某快餐连锁店仍然不满意。于是它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告上了法院,要求彻底撤销万德福W商标。对其它类别也要求撤销。
韩颐和还在他的博客里发表文章,文章的标题是:我的祖国和我共同成为美国某快餐连锁店的被告。
笔者认为,W和M确实不应当判为近似商标,两个不同的字母,且商标分类也有很大区别。但是某快餐连锁店依据法定程序申请撤销完全正常,也不需大惊小怪。商评委负责商标复审,行政法也赋予了其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被告实属正常。不仅是本案,其它许多案件在当事人不服时都可以提出诉讼。应当理性对待。做原告或被告都是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应当与国别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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