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法律,但己经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要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我国利用外资方面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该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只是宣示性的规定,
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国家安全的含义、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和领域、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等重要内容都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资并购引入的国家安全问题己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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