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阳广(化名)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阳批准逮捕。
阳广是黄丰桥镇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后,阳广并没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反而开始砸车盗窃财物。今年5月10日下午,阳广在湘东大市场购买了手套、防风打火机、打火机充气罐等作案工具,随后坐班车来到鸾山镇。次日0点时分,从网吧出来的阳广在镇上四处寻找作案目标,走到东院村,他发现在一所中学对面的一户人家的前坪停了三四辆小车。在周围来回走了几趟确定没人之后,阳广走到一辆白色越野车旁,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用打火机和小木棒将越野车右后方三角区玻璃敲碎,接着用手把碎掉的玻璃撕开,再伸手进去把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寻找财物,但并未找到值钱的东西。接着,他又用同样的方法将旁边几台车的玻璃敲碎,但均未发现值钱物品,当阳广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实,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阳广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法盗窃共作案18起,累计盗取财物价值近万元。
砸车盗窃现场被抓怎么判刑
涉嫌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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