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工作后社保转移到新单位的程序是由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归还本人的资料证明,到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一)本省市内换工作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五险一金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基金。其中:
1、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帐户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帐户转入新单位,由所在地社保中心受理审核后继续记帐
(二)跨省市换工作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五险一金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必须获取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方法一、网上办理:通过官网自行打印相关材料并转移
方法二、网点办理: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前往就近的区社保分中心自助查询机。将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放置在自助查询机的指定位置,点击自助查询机首页转往外省市缴费凭证按钮后,按有关提示步骤操作即可查询打印。
一、转社保的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二、社保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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