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股东完成出资后不得逃避出资。如果股东不想拥有公司股权的,可以通过退股的形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和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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