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通知书一般交给被拘留人的血亲,如果被送达人不在的,由其他成年家庭成员接收。
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时须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保证诉讼文书及时有效地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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