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01-29 00:54:44 3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有:

1、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进行清算;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3、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4、受理的法院取得对关于破产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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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等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三、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假破产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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