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证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药监局将重点整治四类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况
中新网11月11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言人颜江瑛今天表示,全国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四种形式的山寨药。
颜江瑛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职能范围内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非药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品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颜江瑛举例指出四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表现形式:
一、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二、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200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三、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豫卫健用字〔2003〕第070号),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
四、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颜江瑛补充解释,今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当中不允许添加药品,保健用品同样也是一个特殊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药品卫生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食品不准添加药品。
对于整治中查出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处置措施,颜江瑛表示,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各类违规产品将由主管部门处理,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则一律按照假药查处;对涉及违法宣传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查处,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于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颜江瑛最后强调,公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识别药品和非药品,自觉抵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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