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与案底概念
消防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消防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一)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受案
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承办人(
A、B)提出是否受案的初步意见,填写《受案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询问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
询问应当填写询问笔录,并交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名。
2、勘验、检查
承办人员可以对与消防违法有关的建筑物、场所、设施、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勘验、检查应制作相应的笔录
3、鉴定
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封样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交由鉴定人进行鉴定。
4、抽样取证
需要抽样取证时,承办人员随机抽取物品,当场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5、扣押
对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承办人员可以扣押。扣押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6、先行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负责人批准,承办人员可以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三)告知与听证
1、经过调查拟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消防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告知嫌疑人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3、违法嫌疑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法制专员)受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听证申请人。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听证后,在规定期限内举行听证。
5、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集体议案
依照规定对重大消防行政处罚或者具体消防行政行为应当实行集体议案。
集体议案由办案人员形成集体议案报告,由所有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签名后,报集体议案主持人签发。
(五)裁决
1、适用简易程序的,承办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承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送达
承办人员应当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被处罚对象不在场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
(七)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直接执行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四、监督检查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组织实施;
(二)承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违规收集证据;不得违反处罚程序;
(三)承办单位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