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保险标的种类的变更、数量的增减、储存地点、保险种类、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与同一标的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以下主要程序:投保人及时将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通知保险人;需要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补足保险费。如果保险费需要减少,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是增加、减少还是不变,都需要双方达成共识,保险人应当出具背书或者附加条款。上述程序完成了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保险合同标的的变更又称保险合同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引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转移,因为转移标的所有权和转移合同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让是物权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意志,保险合同的转移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合同受让人和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保险合同不转移的,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否则,通过一定的转移程序,保险合同转移即发生效力。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考虑下列问题:(一)保险人的转让和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关,但有两种状态:一种是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是保险人的同意。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在保险期间始终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更将导致风险的变更和保险人责任的变更。因此,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失效。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它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2)转让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按照惯例,空白背书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以记名背书转让的保险合同,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3)转让的后果。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可以有效转让。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保险合同的转让只涉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变更,不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不改变原保险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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