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框架下,个人无需再通过繁琐的流程来证明自身是否为名义借款人,这是因为在金融机构审批贷款时,他们主要依据的是当事人所签署的借款合同,至于该笔款项到底被贷款人用于自行消费还是交由他人使用,则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核范围之内,同时,他们也无法对此进行深入的调查与核实。因此,贷款的偿还责任理应由签订合同的借款人来承担,这也是各大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共同规定。
然而,如若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贷款使用记录以及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便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免除其部分或全部的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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