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6日以银发[1999]61号颁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
(三)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四)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承诺;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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