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
时间:2023-05-02 18:02:45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承包地补偿费征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征收程序和补偿费的确定,二是补偿费如何分配。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其他承包方式,本文仅对家庭承包中的征地补偿作一简要介绍。

征地补偿由四部分组成:一是青苗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补偿,三是安置补偿,四是土地补偿。苗木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应分配给各自的所有者。

安置补偿是对因征收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补偿金应当分配给放弃统一安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确定是一个关键而又有时相当复杂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一般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为准。无《土地承包经营证》的,以合同为准,无《土地承包经营证》的,根据第一、二轮承包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合同生效时取得的,而不是登记。在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情况只有3起。首先,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全家搬进一个设区的城市,变成一个非家庭户口。承包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收回承包地。二是承包人全家迁往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取得新居承包地。三是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户死亡。否则,发包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收回承包地。出现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收回承包地。此时,用人单位有权收回承包地。同时,承包人应主动归还承包地,这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应当自户籍转移之日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草原归还发包人。至此,原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将消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损毁,或因国家征收、征用造成承包地灭失或部分灭失,放弃安置补偿费,需要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政府,经镇、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本程序,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原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将发生变化。合同约定不作调整的,从其约定。法律对雇主收回承包地的要求非常严格。除上述情形外,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弃农弃地,发包人也不得因此收回承包土地,承包人仍有承包经营权。当然,承包人放弃或者放弃承包土地超过两年的,承包人可以在通知承包人后组织代耕。替代耕作期为三年。承包人在退耕期内,不得收回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归还发包人。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人自愿归还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归还承包地的,不得要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归还承包地;承包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归还承包地的,不视为自愿归还,承包人仍享有承包经营权。第四,在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包括转包、出租、交换、转让和代为耕种。流通的主体是承包商。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转让、如何转让、转让什么。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或者代为耕种。承包人仍享有合同管理权,主体不变。交换时,原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变化,交换后,各承包人对交换后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转让的,不再享有经济经营承包权,管理承包权由受让人享有。根据《土地承包法》,以转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的,应当报用人单位备案。采用转让方式的,应当征得缔约方同意。未经承包人同意,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变。必须注意对“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的理解。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一点,是为了充分保护承包人的权益,而不是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主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人来说更重要的是一种基本的生存利益,而不是一种营利利益,而且承包人在经济、法律意识、判断和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处于普遍的弱势地位,需要一种力量来确保安全。雇主是最合适的人。但不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造成过多的限制,因此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同意或者迟延表示立场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律原因主要是指:承包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转让合同被迫签订,转让改变了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受让人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5)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法律禁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如果抵押权已经设定,就应该是无效的。设定不改变承包地经营权主体,被征收、征用的承包地的安置补偿款不能由债权人取得的,仍应当分配给承包人。6合同期内因婚姻原因变更住所的,无论男女,因婚姻原因,均未取得新居的承包地,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男女仍享有承包经营权。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不应属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应由部分组织成员享有,也不应只分配给失去承包地的农民。最高人民法司法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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