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例中,若其中一方有意愿要求改变其与子女的抚养关系,或是当子女具备独立判断能力之际,主动表示希望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则此需求应当作为独立的诉讼提起。
这种状况下的抚养权变更请求,主要是因为涉及到的问题并非之前离婚案件所涵盖,也并非对原先离婚案例中的子女抚养事项作出的裁决或和解协议的纠正行为。
换言之,这只是为处理先前并未出现的关于子女抚养方面的新问题而产生的新诉求,因此,此类请求应当被当做崭新的事件来对待,以独立于原来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