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可以是单位犯罪,本罪没有限制主体资格,因此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么认定
1、本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两者之间区别的关键在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否则以一般责任事故处理。
2、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自然力作用而引发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技术事故是由于现有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引发的的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没有履行正常的注意;后者则是由外在的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正常的注意义务仍然没有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形下,既缺乏客观上的过失行为,也缺乏主观上的过失心理。
3、关于允许的危险。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风险业务的问题。某些业务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风险,此为风险业务。在当前高科技的情况下,风险业务也随之增加。根据传统的过失理论,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时,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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