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二、射幸合同的特点
射幸合同的特点如下:
1.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偶然性。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
2.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3.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射幸合同的风险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
4.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5.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射幸合同具有副作用吗
射幸合同具有副作用。
射幸合同具有很多副作用:射幸合同的后果往往致使一方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导致另一方遭受惨痛损失,可以说一方的幸福是建立在对方痛苦基础上的,有高昂的道德成本,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培育和社会稳定;射幸合同还会激发和鼓励人们的投机心理和赌博兴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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