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四种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违反合同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第三人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害。
一、以非法、欺诈、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合同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第三人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核 心 内 容 一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商 业 秘 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下,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采用假冒、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手段,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手段,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则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又使该商业秘密不为其合法经营活动利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或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合法的市场竞争原则,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合法的市场竞争原则,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获取和披露商业秘密,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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