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而定,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可以强制收购;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时,可以强制收购。
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要约收购具有强制性,协议收购为自愿性。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已经达到30%时,如果要继续收购,就必须要向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作出购买承诺。协议收购是建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移植、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上。
二、大股东死亡其它股东是否能解散公司
大股东是股份公司的重要出资人,又称为投资人,不管是哪个公司,都有投资份额占该公司比例较大的股东,而大股东在很大程度上也对公司的重要决议具有相当话语权,大股东人数的稳定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大股东死亡,对公司会有什么影响,这是公司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例如,拿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能否解散公司,或者大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如何处理,这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举例来说,张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便持有公司占绝对控制权的股份,现张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那么,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解散公司呢?事实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A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即张某死亡,其股权会因继承转移给合法继承人,其他股东此时可以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三、历史股东是股东吗?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历史股东即退出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不再是公司股东,但若经过工商登记的历史股东,如果在退出公司后,未变更工商登记,公司对外,依然认定历史股东为该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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