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的阻碍有哪些
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的阻碍有如下的: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二、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多少年
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情形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有出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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