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过户税在夫妻双方离婚协议、财产变更等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一般以夫妻房产更名来处理,这种情况下是不用交税的。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都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3种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一)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二)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三)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注意:如果有贷款是不能直接办理更名的,必须要还清贷款才能办理。
一、不同情况的离婚房产分割处理方法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一)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房屋的分割方法是什么
离婚房屋划分有以下情况:
(一)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三)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四)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五)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
(六)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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