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承担债务,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国家承认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是按照夫妻关系处理其事实婚姻关系,其产生的债务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第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按照同居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处理,具体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使用消费情况作出处理。
一、事实婚姻可以分配财产吗?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
在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二、事实婚姻债务如何处理
事实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再存在,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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