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提出再审的条件
行政诉讼提出再审的条件是:
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多长时间内申请再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材料
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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