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民事诉讼
时间:2023-08-20 13:10:12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提起,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包括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提起;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可以提起;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提起;对于被监禁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可以提起。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案件。这些情况包括:

1. 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案件;

2. 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案件;

3. 双方当事人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的案件;

4. 双方当事人均死亡,共同留下遗产或者其他共同利益,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五百万元的案件。

在这些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有特殊规定,则可能会对这些情况产生影响。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当事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但需遵循法律规定,具体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需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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