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伤害对象的限制
在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所造成的对特定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需要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和他的家庭成员已经身亡、所有或者代为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的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已经身亡、所有或者代为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面的其他人员已经死亡或财产损失。
二、损失原因的免除
如果是在下列情况下,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保险人也不需要负责赔偿:
(1)由于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突发行为、扣押或者罚没以及被政府所征用的。
(2)在营业性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和养护的期间。
(3)利用保险的车辆从事违法的行为。
(4)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喝酒,吸毒等现象、或者是被药物麻醉之后使用了保险的车辆。
(5)保险车辆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
(6)驾驶人员属于无驾驶证或其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是不相符的。
(7)没有被保险人所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的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没有有效得行驶证件。
(9)保险车辆拖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三、不用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如果存在下列的情况,那么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1)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车辆导致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和其他各种的间接损失。
(2)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
(3)因为环境的未然所造成的损失。
(4)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给第三者造成了价值贬值,在修理之后由于这个原因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之后发生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想要骗保故意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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