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一、什么是抵押权人
谈到抵押权人,首先要介绍一下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顾名思义为抵押的设定人,是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因为抵押人是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须可以对所抵押的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抵押权人指的是取得或享有抵押权力的人,也就是在抵押合同中,作为被担保的人,即为享受抵押权设定的债权人。
二、抵押应该有什么特征
抵押特征的有以下内容: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来自合同,以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仔细维护抵押的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必须是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房屋拥有所有权。抵押房屋为国有房屋的,抵押人必须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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