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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