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为涉及洗钱违法行为的人员提供代步服务,即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分子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为了掩盖、隐瞒特定类型犯罪所得及其所衍生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而采取的各类法定手段,均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具体而言,对于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在内的各种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衍生收益,若存在任何一种法定行为,则将对其进行没收处理;
同时,还将对涉案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严厉惩罚;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更为严厉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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