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对于那些已经明确构成犯罪,但由于各种原因而依法无需被判处徒刑或可豁免刑罚的被告们,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免于起诉”的裁定并不会被视为刑事犯罪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存在以下诸项情况之一者,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诸如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必须撤销该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布无罪:(1)情节极其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认定为犯罪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赦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于起诉的实质在于,检察机关并未对被告人施加任何形式的刑罚,因此并不属于刑事犯罪记录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文5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