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驾驶准驾车型的综合责任划分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必然要进行降级处理。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下,机动车驾驶证降级制度主要针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汽车、城市公共汽车、中型载客汽车以及重型货车这几类车辆,且该降级制度须按照逐级递减的方式执行,最底线为降低至C1级别。
相对而言,小型汽车及摩托车等类型的车辆则并无降级之必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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