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具备的功能如下:
(1)对侦查的监督功能。刑事诉讼的任务有二,一是要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二是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国家追诉权的不当侵害,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侦查程序具有强制性特点,而且往往以侦查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主,使得侦查程序中容易出现侵犯人权现象。在提请审判前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审查,可以在诉讼的早期弥补这种程序性缺陷。由什么样的机构、采用什么样的程序加以补正各国没有统一的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把侦查权和起诉权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行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对侦查的导向功能。在我国,侦查和起诉都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侦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起诉,检察机关站在起诉的角度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客观公正的义务,不能完全站在追究犯罪一方。
(3)案件过滤功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基本内容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查,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活动,防止草率的起诉和不必要的指控,适时终结不应起诉和不必起诉的案件,避免将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输入法院,从而防止滥诉,节省诉讼成本。
(4)启动审判功能。审查起诉的结果之一是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输入法院,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而审查起诉就具有了启动审判程序的意义和功能。不告不理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并延续至今,成为重要的现代诉讼法治原则。刑事审判因起诉而启动并由控诉方的一系列行为如支持公诉、抗诉等将程序向纵深推进。在启动审判的同时,起诉决定也限制了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机关只能针对公诉的被告人和公诉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除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外,审判机关不得对起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之外的人或事实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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