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履行日期属于实质性变更。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要约和承诺有哪些区别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发出人与接收人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接收,承诺则相反。二者对内容的要求也不同,要约内容要求具体明确,承诺内容要求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是以通知方式发出。另外,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二、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承诺需要具备的条件为:作出承诺的人必须是要约指向的受要约人;如果不是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承诺通常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且承诺须在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限或其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原则上必须和要约内容一致而不能对后者作实质性变更,否则会构成新要约。
全文5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